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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调研地产市场:偷漏税造就房地产暴利

经纪参考报  2010-05-11 12:43

[摘要] 当前一些开发商利用地方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以及房地产项目跨度长、环节多、成本计算复杂的特点,千方百计偷税漏税。有关专家建议加大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缴力度,打破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属性,不仅能挽回税收损失,也能促进行业健康理性发展。

当前一些开发商利用地方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以及房地产项目跨度长、环节多、成本计算复杂的特点,千方百计偷税漏税。有关专家建议加大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缴力度,打破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属性,不仅能挽回税收损失,也能促进行业健康理性发展。

囤土地抬房价 成本低利润高

内蒙古包头市一名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房地产行业近年来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进入,与房地产项目暴利有很大关系。通过囤积土地、哄抬房价、漏税避税,房地产业利润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可谓。

“2002年以前我从事物流行业,一年赚300万至400万元就不错了,利润只有7%左右。后来转行加工业,利润达到20%。现在搞房地产,3年前一个项目投了2亿元,3年后除去成本净挣2个亿。搞了房地产,就不想再搞其他行业了。”这位开发商说。

“房地产企业利润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囤积土地,二是抬高房价,三是避税。其中税收规避方式较多,所以地价和房价上涨部分几乎都成为企业利润。”这位开发商透露,“按规定,一个项目从拿地到建成房子用3年时间,需缴纳近2%的土地增值税,但通过与税收部门协调,土地增值税一般可以免征。国内一些大房地产公司往往囤积几千亩土地,过几年后转手卖给小开发商,一亩地挣七八十万元差价,这部分利润几乎都能避税。”

“从抬高房价来说,房价上涨越猛,开发商利润就越高,而税收征缴方面却很乏力。比如,现在房屋销售环节征收16.5%的所得税,2009年各地房价几乎都上涨了50%,城市中心房价基本都翻了番。以前单价卖1万元的房子,交所得税1650元,毛利润为8350元;现在房价涨到2万元,交所得税3300元,毛利润为16700元。房价上涨后虽然税收翻了番,但利润增长的更多。这就是开发商大量囤地捂盘的原因。”

这名开发商说,“从囤地捂盘的成本看,项目开发的时间越长成本越大,但是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外包,房地产公司平时根本不需要养多少人。现在即便是西部很小的开发商,手头也有上亿元的流动资金,囤地捂盘带来的成本不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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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高成本延期结算 避税漏税花样多

华泰证券高级研究员张驰飞介绍,2009年,房地产上市公司平均毛利润为29%,净利润不到20%,从利润情况看,并没有比其他行业高出许多。但通过多种手段避税漏税后,利润提升空间巨大。

据了解,江苏地税局2009年查处的房地产企业涉税案件中,列前十位的企业涉税金额高达1.1亿元,的一家企业偷漏税2500多万元。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税务研究所所长蒋大鸣教授说,房地产行业税收漏洞多是事实,据某地税务部门统计,有九成开发商存在税收问题,有的地方实际征缴额与应征缴额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他介绍,房地产项目纳税主要有两大块:一是5.5%的营业税;二是33%的企业所得税。而开发商可通过多种手法避税漏税:

一、利用房屋预售收入定义不准确避税。预售收入关系到营业税多少,我国税收在测算预售收入环节,中央与地方的规定存在脱节。开发商在汇总预售收入时,只计算购房者所付定金,将购房者首付款排除在纳税范围以外,这样企业预售收入缩小。有的开发商等到房子基本上卖出去后,迅速将购房者支付的房款用于银行还贷。而相关税法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算进销售收入,因此不用纳税。开发商在“一贷一还”间,逃避了营业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存在缺陷。所得税是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的税款,也是避税的黑洞。不少地方的地税部门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项目才算完工。因此,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决算要等到整个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才能进行。因为一个项目需要建委、人防、消防、交管、技监、供水供电等10多个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后才算完工,漫长的验收过程为开发商提供了偷税便利,有些发商利用滚动开发项目,有意无意地将项目决算期推后。

在滚动开发中,开发商又会把前一项目中赚来的钱投入下一个项目,使其成本无法清算,最终形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部分难以确定。有的开发商在住宅项目接近尾声时,再投资建设商业项目,把住宅部分所赚利润全部投入商业项目,避免交纳巨额所得税。

三、对项目销售环节交纳的所得税,不少开发商采取“拖”的办法。最常见的操作手法是在一个项目内留下几套房子不销售,项目因此无法结算。一些开发商在交纳预收企业所得税后,一拖就是好几年,造成税收黑洞。这种手法也同样被用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

四、税务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目前对房地产企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在实际征管中的有效办法,应当按“规定预征率”预征,项目完工决算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但现实操作中,能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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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招商引资“方便”房企漏税

有关专家认为,开发商漏税现象普遍存在,与地方税源之争有密切关系。一些大开发商往往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通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完成税收任务,另一方面害怕与投资者产生不快。因此,开发商要求的一些条件,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能操作的往往都会给予方便。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中的漏洞,有关专家建议:

一是有关政府部门加快建立房地产税收控管体系,对现行政策不明确的地方,尽快执行统一政策。同时加强税务、工商、国土、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限度掌握有关涉税信息,做到应收尽收。

二是打破房地产暴利行业属性,可考虑对房价上涨过快地区设置新的税种。

三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规范和遏制地方政府“税源之争”“财政返还”“财政补税”等方式,将其视为“应收不收”,加大对房地产偷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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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文首提引导房价回落 建议政策持续发力

从“新华六评”开始,新华社对楼市调控的评论就成为政策和市场的重要风向标。昨天,新华社在财经专线播发题为《重拳之下,楼市“混沌期”还能持续多久》的专电,在“混沌期”这个新概念之外,最值得注意的是,文章首次出现了引导房价“回落”到合理区间的字样!而此前,这方面的措辞一直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从“遏涨”到“回落”的重大变化,是否意味着调控的又一次大发力呢?

这篇专电中开篇就给当前的楼市下了一个判断——“混沌期”。专电说,楼市新政策密集出台后,此前持续高涨的房价出现松动迹象。但众多地产中介对行情看法不一,市场进入“混沌期”,买卖双方的博弈白热化。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文章援引“专家建议”提出,楼市调控政策应持续发力,引导房价回落到合理的区间。

文章在分析了一线城市深圳楼市的一些现状后,认为“调控成效初显,个盘量跌价稳”。接下来,文章用小标题“博弈:政策须持续发力”提出了要加强政策调控的观点。以下为该文的摘录:

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出台后,虽然没有出现整体性降价,但是下浮的趋势明显。专家对此番房地产调控政策持肯定态度,建议政策持续发力,让疯涨的房价回落到合理的区间,引导楼市走出“混沌”。

——政府此轮调控政策是一剂猛药,房贷政策的变化是直接影响楼市价格的重要外因。房地产投资模式一直是价差模式,即短期内出售套现。调控政策从资金链上收紧,从需求上有效遏制炒房行为。

——房地产调控新政策出台后,持自由资金的投资者(编者注:即买房不用贷款者)会出现规避政策的可能。要彻底整治房地产市场,还需要税收政策作为配合,征收物业税或者房屋保有税。

——持续发力,房控政策须引导楼市重回理性。有专家担心,目前的政策只是灭火,但是不一定能起到持续的作用。“房地产的信贷业务占到银行信贷的三分之一,银行的业务将会出现萎缩,一段时间后是否会出现灵活性调控很难说。其次,政府应在扩大土地供应和监管市场秩序上继续努力,防止调控政策重蹈房价短期调整迅速反弹的覆辙。”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厉以宁又支招了

建议“政府采购”平价房

据新华社电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25日在南宁说,要限制高房价亟待双管齐下,一方面要通过国家目前正在实施的房贷新政策,遏制投机性买房和炒房者,另一方面要增加商品房的供给。

厉以宁认为,中央遏制房价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但是,这些措施还远远不够,要从根本上限制高房价,让居者有其屋,还要增加住房供给。厉以宁建议,对于廉租房、平租房和平价房的建设,厉以宁建议可由政府提供土地,房地产商参与建设,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谁报价就给谁来建设,以降低成本,抑制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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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住建部严打捂盘惜售未获预售许可禁收定金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通知说,房地产市场监管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另外,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通知强调,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等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重点核查。

各地要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今后要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信用档案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地建立商品住房市场动态监管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积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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