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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户籍改革新政:县城以上城市购房即可落户

观点地产网   2010-12-08 22:09

[摘要] 12月8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户籍改革新政。新办法将进一步放宽城市基本落户条件,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六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同时,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12月8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户籍改革新政。

新办法将进一步放宽城市基本落户条件,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六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同时,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河北省公安厅介绍,省内人员若在本省县城以上城市购置住房,就可以凭书面申请和《房产证》到房屋购置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父母的落户手续,原来的“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和稳定职业”的要求被取消。

此外,这一新政对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也有所放宽。该办法规定,对该省在县城以上城市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省内人员,凭书面申请、劳动合同和《暂住证》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对省外高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只要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就可在择业前在河北县城以上城市办理落户。

更进一步,河北省户籍新政还放宽了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进城落户条件。具体规定为:一是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同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落为家庭户;二是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单位的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也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三是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以及租住房屋的人员,可由就业、经营、投资、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建立公共地址予以落户。

另外,河北省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和及时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的落户条件也进一步放宽。在湖北省县城以上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或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就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繁荣子女和父母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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