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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孙子读好学校学区房过户给媳妇 却遭分财产

钱江晚报  作者:肖菁  2012-08-18 07:59

[摘要] 一套湖墅新村50平方米的房子,2008年两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儿媳,儿子儿媳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的官司一审判决了——老两口赢了。昨天两老的律师给记者打电话,心情非常激动。

一套湖墅新村50平方米的房子,2008年两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儿子儿媳,儿子儿媳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的官司一审判决了——老两口赢了。昨天两老的律师给记者打电话,心情非常激动。

这是今年7月9日拱墅区法院审理的一场异常激烈的官司,两老告儿子儿媳,说房子当初给他们,是为了让孙子能够成为“一表生”(指住址和户口一致的生源)稳进卖鱼桥小学,而媳妇今年提出离婚,要求把这套在他们夫妻名下的房产给分了。

这是老两口的一套房子。当时法庭上两个女律师针锋相对,庭后,老人方面与儿媳方面也骂作一团。

案子的焦点是,这一类已经确实过户的房产,法院如何判定它当初过户的真实意图以及所属。

此案报道后,不断有读者致电本报热线96068,说为了伢儿的读书问题,也面临这样的过户操作,如果日后有纠纷,那可怎么办。

昨天的判决,法院的意思是,房屋转让、买卖是一项民事行为,首先双方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个官司里,无论两老,还是儿子夫妻都有民事行为能力),然后,还需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

而这个官司的问题就出在这里,老两口坚称房子过户是为了让孙子读书,而且这又是老两口的房子,过户后,他们也一直住在这里,丝毫没有房子不是他们的,所以他们应该搬出去的意思。

儿媳的不同意见则是,房子是老两口真心实意的“赠予”,但是除了房屋转让合同,她又拿不出更多的证据。

法院认为,当初“双方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于2008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应产生涉案房屋物权变动的结果”,所以房屋的物权应当恢复到变动前的状态。

法院最后判决,房子还是归老两口所有;第二,在判决生效15天以后,儿子儿媳就必须协助老两口办过户手续,也就是说,把房子重新过户到两老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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