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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与监管博弈愈演愈烈

上海商报  2013-01-16 14:04

[摘要] 近来“影子银行”曝光率极高,按照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即从事信用中介的非银行机构。目前,估计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接近27万亿元的水平。近2个月,关于“影子银行”清理的言论不绝于耳,各类影子银行业务清查也已悄然开始。其中,作为近年来发展突飞猛进,突破7万亿的信托业背后一大功臣的银信合作,由于其

近来“影子银行”曝光率极高,按照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即从事信用中介的非银行机构。目前,估计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接近27万亿元的水平。近2个月,关于“影子银行”清理的言论不绝于耳,各类影子银行业务清查也已悄然开始。其中,作为近年来发展突飞猛进,突破7万亿的信托业背后一大功臣的银信合作,由于其被业界视为国内规模较大的影子银行,所受到的监管也愈加严厉。而“影子银行”与监管之间的博弈也越演越烈。

博弈一

借道信托资产出表

2006年5月16日,民生银行推出的"非凡"人民币理财T1计划(12个月)”开始发售,该产品成为国内款人民币信贷类理财产品。近2个月之后,另一种信贷类理财产品开始出现。兴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期"特别理财A+3计划"(290日)”开始发售,该产品投资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的单一信托计划,由交通银行对该信托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这意味着兴业银行运用理财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购买”了交通银行的信贷资产。通过这种安排,银信理财资金“购买”自己或他行的信贷资产,不但能够将这一部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还进一步缓解了商业银行本应受到的存贷比的限制,为表内放贷腾出了空间。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影子信贷”。

这种通过引入信托公司所形成的“双层信托模式”,成为今后几年银行绕过贷存比监管为“影子银行”持续放贷的主要模式。这种“双层信托模式”先由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层信托关系;然后再以商业银行为单一机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这一合作模式也使得银行理财产品得以适应混业经营和利率市场化的趋势。

博弈二

应对监管引入他行

在经过2006-2009年三年爆发式的增长后,信贷类理财产品的风险逐渐浮出水面。在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不直接面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因而容易低估受托责任风险、放松资产管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银行利用其在银信合作中的主导地位,通过管理信贷资产的方式实质控制资产,在规避资本监管的同时隐藏了风险;从宏观调控政策的角度看,商业银行有意利用银信合作渠道扩大“影子信贷”,影响了货币政策执行的信息传递和实际效果。

在2009年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应对监管约束,银信合作随后又进一步创新,即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进来,如两家银行和一家信托公司,或两家银行和两家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并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信托产品后,向对方的银行客户发放信托贷款或者投资于对方银行的信贷资产。

因此,创新演进后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依旧蕴含着风险,并且极大地增加了监管层追索资金链条的难度和复杂度。

博弈三

引第三方让权

在2010年8月,银监会颁布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信托公司对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银监会又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通知》,要求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的信托贷款余额以至少每季25%的比例予以压缩。这是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重大打击,从此,以信托贷款、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为投资标的的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占比逐步缩小。

面对严厉的银信合作监管,银行把目光投向了第三方,延长资金链并让其他机构参与进来。于是,通过信托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运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开始出现,该模式的主要运作方式是:银行先找一家大企业,通过信托发放单一信托贷款给需要资金的企业,然后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去购买这个大企业的信托贷款权。在这个过程中,信托还是起了通道作用,实质还是融资,但由于理财资金并没有委托给信托公司,因此不受银监会2010年7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融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监管约束。

博弈四

禁信贷品另出新品

银行为规避银监会新监管政策而创新出的融资类理财业务模式很快进入监管层的视线。因此,2011年7月,银监会通过对多家银行进行监管座谈会的方式,通报了当时银行理财业务中短期化趋势明显、规避银信合作监管新规、变相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以及建立资产池类理财产品并通过期限错配获得利差等若干重大问题,并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能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进行变相的监管套利”,同时不允许商业银行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对于受让信托权类的理财产品,会议纪要中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托受益权类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监会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各项相关规定,不得绕过信托公司开展信托受益权业务”。

这一系列监管措施无疑再次将信贷类理财业务的渠道“堵死”,这也使得有关信贷类的理财业务和产品受到了彻底的“打击”。

不过,虽然通过信贷类理财业务进行融资的渠道被监管机构层层把关,但是市场的需求以及银行力图在中间业务上的做大做强的愿望,使得继信托渠道之后陆续出现了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理财产品融资的创新。

信用证代付业务就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创新业务。2011年三季度以来,随着贴现利率的高位徘徊,以及此后票据信托被监管严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始降温,同样具备增加保证金存款和逃匿贷款规模功能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受到了极大关注。与票据贴现普遍高于10%,且一度升至13%-14%的利率水平相比,国内信用证的融资成本一般在8%-9%左右,更易为企业接受。

而对于银行来说,国内信用证属代付业务,不占用信贷额度,保证金也相对较高。虽然流程更为繁琐,但银行也乐意操作。另外,承兑汇票流转会在银行体系外,存在一定程度的造假风险,而信用证都在银行系统内部流转,相对安全。在此驱动下,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不少银行的代付业务都出现了爆发式增长。

银行也开始尝试发行投资于信用证权的理财产品,例如:中国银行在2012年4月27日发售的“2012年第40期中银集富专享理财计划(180天)(个人投资者)JFZX180D2012040”。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型产品,投资期限为180天,预期率为5.00%,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信用证权、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其中投资于国内信用证权的比例为理财资金的90%,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为10%。

但是随着通过信用证隐匿的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在大量的信用证代付业务中,有些可能并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而仅是变相的普通贷款。而借道信托等渠道开展的所谓金融创新也应引起监管层相当程度的重视,否则信贷调控效果可能遭遇严重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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