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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配"房管"盯转租 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千龙网  作者:陈斯   2013-06-25 18:28

[摘要] 即日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每个公租房项目将由产权单位配备房管员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公租房配“房管”盯转租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租金将实行动态调整有专人入户检查

 

千龙网—法制晚报联合报道公租房将有“房管”,入户检查,发现空置、转租的将被收回。

记者6月25日获悉,即日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每个公租房项目将由产权单位配备房管员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此外,公租房租金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租房将设租赁服务站

根据《办法》,公租房产权单位将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其中安排专人监督物业公司,负责公租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同一公租房管理区域至少配备2名房管员,实际管辖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

产权单位将组织房管员进行入户检查。房管员入户检查时,承租家庭应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同时,公租房的电梯、楼道、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服务和政策宣传要求;规划用于公租房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的承租家庭租赁使用。

转租空置房屋将被收回

承租家庭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或者空置3个月以上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仍拒不退回的,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屋租金。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产权单位应按月、季、年向区县住保部门报告公租房出租、空置、租金收缴、违规使用、举报调查、违约处理、退出等情况。

两次退租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的,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可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或调换。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租房,应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

值得注意的是,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政策详解公租房收回的7种情况

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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