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介公司明知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仍承诺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致使买卖双方签约后未能实际履行。记者昨天获悉,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支付剩余中介费,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
中介公司明知买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仍承诺可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致使买卖双方签约后未能实际履行。记者昨天获悉,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支付剩余中介费,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
2009年8月,黄某与妻子登记结婚,其妻子名下当时已有两套住房。2011年2月16日,《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施行,规定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市二中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明知黄某不具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促成黄某与武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中介公司未合法提供居间服务,黄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仍然签约,故中介公司与黄某均有过错。中介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已交付的部分中介费、抵押登记及评估费等不予退还,中介公司无权再主张剩余中介费。双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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