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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最划算 宁波菜鸟千万注意六细节五风险

海南房产综合  2014-08-04 10:36

[摘要] 二手房最划算千万注意六细节五风险。无论你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说到底,我们的目的都是一个,如何用好手中钱买到自己如意且划算的好房,无所谓新旧,因为房子的空间/理论寿命/折旧程度并非第一要素,反而获得属于自己的东西且买得值买得起,这才是首要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盘点一下二手房购房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手房最划算千万注意六细节五风险。无论你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说到底,我们的目的都是一个,如何用好手中钱买到自己如意且划算的好房,无所谓新旧,因为房子的空间/理论寿命/折旧程度并非要素,反而获得属于自己的东西且买得值买得起,这才是首要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盘点一下二手房购房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宁波菜鸟仔细看过来。

二手房的订价机制与新房的差异

这一点比较重要,它决定你对房子性价比的基本评价。

一般而言,新房订价地段为首,再结合新近出让用地的楼面价来考虑,更多的订价方法是依照本区域领先楼盘比照订价,因而价格中的泡沫成分比较多,而二手房的订价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中介自主订价,这种出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主要参照物是新房均价,再考虑所在小区的建设品质与配套优越性来加计部分领先价格内容;二是房东自主订价,基本是看公示的价格区间,按照自己的内心想法订价,也有谈判的余地。

记住购二手房与购新房订价机制差异后我们可以明显看到,二手房东能够让价的因素主要来自于市场的影响,出手方便与否,目前市场是否存在降价预期,这个是最为关键的,只要目前市场存在降价预期,则二手房价出手本来就要低些,我们可以现金支付挑挑对方房子的小毛病使用年限小区新旧程度等共性问题来获得理想的价码。而新房则不然,即使现今市场出现观望或停滞,但不是所有开发商都愿意薄利多销,不是所有开发商都会受制于市场不得不降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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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二手房贷款首付的区别

目前贷款买房,在购买新房与购买二手房时,贷款首付的计算有较大区别。办理新房贷款时,首付款是按照购买时的市场价作为参考,并根据个人贷款次数和个人贷款的信誉程度进行多方面的审核来制定贷款比例。

而与新房贷款相区别的是,办理二手房屋贷款是根据“二手房评估价”作为参考。

所谓评估价是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通过银行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值评估而计算出来的。一般二手房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价大多为二手房市场价值的80%-90%,部分房屋会更低。

一手房首付计算方式:

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

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70%(首次贷款额度可达70%)

二手房首付计算方式:

净首付款=实际成交价-客户贷款额(净首付款:不包括国家税费和中介服务的首付款)

贷款额=二手房评估价×70%(首次贷款额度可达70%)

贷款额估算方式,可用合同价×85%,预估出大致评估价格。

*新房购房贷款能够30年,而二手房年限为20年。

单位宿舍的旧房,能否转让?“二手房”办过户手续时,原业主一直不肯签字,怎么办?

   1.买房前,必须确认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房屋权属证书,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作为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必须审查出售方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且尽量查明卖方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是真实的。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在不同土地权属性质前提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在交易时会补交土地出让金,增加交易成本。所以购买二手房时还必须弄清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3.如果房屋属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须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有买房人反映,买“二手房”时,遇到夫妻一方拒绝签字而导致买卖无法成交。律师解释说,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人未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所以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应查清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如果存在其他共有人,必须要求其同意出售房屋,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应要求另一方书面确定同意出售。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依据上述规定,在购买那些在租的“二手房”时,买房人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存在的话,应落实出售人的出售行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认可。

 

   5.所购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交易过户的。同时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按照上述规定,购买“二手房”应审查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记载抵押情况。所以,审查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可审查权属证书原件是否有抵押的记载。

   6.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应符合转让的条件。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另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等相关价款,市国土房产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律师提醒: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必须符合以上规定。

   交易指南:二手房买卖双方注意五大问题避风险

   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

 (1)收购行为要慎行

 

   1、有些房主因为某此原因急需用钱,因此给了中介公司“收购”业务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给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在买卖价格上大做文章,消费者有必要与中介公司约定在其出售时要见买方并了解实际的交易价格,以确认中介公司没有得到除代理费外的不合理。

   2、如果时间不紧迫,选择买卖双方见面的交易,以真正杜绝某此中介公司的非分之想。

   3、买房身份与资格确认

   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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