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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将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宁波市住建委  2017-04-19 18:06

[摘要] 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4月19日下午,宁波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建、发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意义

通过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各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地要从树立“四个意识”的高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持之以恒地抓好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二、整治重点

各地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售房信息、相关许可审批证明;

5.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6.捂盘惜售或者在一次性开盘后对不同区域房源推出差别优惠等形式的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7.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商品房实际销售单价与合同备案单价不一致;

9.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10.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12.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

13.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4.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等骗取税收优惠;

9.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10.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1.参与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12.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违规转移、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单位,导致估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

13.不按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通过低价恶意竞争等手段违规承揽业务;

14.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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