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2日,一对外地夫妇在武汉购房遇上烦心事:因为曾在银行留下信用污点,致使房贷办不下来。回头找开发商要求退还首付款,开发商也不退。
律师:开发商应无条件退款
眼下,因各种原因,导致买房人的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开发商拒绝退还定金或首付款的事情,屡屡发生。
今年元月,家住汉口永清街的汤女士,在江汉路某楼盘看上一套总价70万元,面积40平方米的小户型,付了2万元定金。原以为能申办到50万元公积金贷款,得知只能申办到40万元,她无力承担首付,决定放弃购房。但开发商认为她违约,不愿退定金。
房贷办不下来,究竟是谁的责任?开发商该不该退还定金或首付?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说,2003年6月1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林律师称,银行不批购房贷款,既不是开发商的责任,也不是购房人的责任。按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应当无条件退还购房款,不应当依据定金条款对购房人进行处罚。根据武汉市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的有关规定,如因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解除售房合同,可以办理合同注销备案。
林律师提醒,市民平时应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尽量不要在银行留下信用污点,以免给自己购房、买车等消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购房前,应评估自己的支付能力,核实自己的信用情况,必要时可请售房单位配合。如果因贷款手续未获批准而出现纠纷,购房人可以先与售房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请工商部门介入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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