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债务引发忧虑之际,江苏祭出严控土地融资的新招。本报记者独家获悉,江苏省日前出台《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债务风险越高,可融资规模越低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该方案并非江苏省首创,实际上江苏省出台的意见以财预182号文件为基础,二者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将行文对象由省财政厅、国土部改为县市财政厅和国土局。
据本报记者了解,财预182号文件早于今年7月已下发,要求各省份都加强土地融资规模,核定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但该文件并未明确生效时间。目前来看,江苏的这一制度将率先生效。
早在2007,国土资源部制定土地储备相关办法,对土地储备机构的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都做出了规范。当时的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部门划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及相关利息。同时,办法也指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举借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借助土地储备机构平台,以储备土地为抵押,超规模、超计划向商业银行举借储备贷款。形成了大量的负债,加剧了地方财政风险。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把储备贷款当做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公益性项目或城市建设项目。
因此,2012年国土部等部门再次下文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但是并未对可融资规模的计算做出界定。
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计算方式
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
其中,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已完成储备未供应的土地面积×土地储备单位费用 年度计划收储的土地面积×土地收储单位费用 年度计划前期开发的土地面积×前期开发单位费用-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高风险地区调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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