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价高、买不起,只能眼瞅着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沉淀,甚至贬值,最后变成“养老金”。更令不少人头疼的是,公积金提取条件苛刻、手续繁杂,要想提出来肯定被折腾得够呛。现行的公积金制度似乎并没有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的设计初衷。
追问1 首付为何提不了公积金?
记者上午查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现行的《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自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办法规定了公积金提取的12种情形,并对12种情形需要准备的材料进行了说明。
同时还规定,“公积金可以在购房时使用,但却不能用在购房首付上”。这就是说,如果购房者通过住房公积金购房,需要“先消费后提取”,先用自己的钱支付首付款,然后再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等信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
然而,这条规定并不。记者在公积金中心官网上查询到,中心曾在2009年下发过《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针对中直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然而,目前大多数的刚需族仍通过购买商品房实现住房需求。
上文提到的张先生告诉记者,2006年,一个普通的公司白领月薪大约在6000元左右,而就在当时,通州地区的房价仅为4500-5500元/平方米,按均价5000元/平方米计算,当时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45万,首付30%的话,首付款仅13.5万元。如果房价不上涨,张先生如今的存款足以支付首付款。
而现在,张先生月薪8000元左右, 首付款却达到75万,除了自己攒的30万元存款,不吃不喝连续56个月才能攒够。“房价随着时间在涨,公积金中心的规定为什么就不能跟着市场变化而改变呢?”张先生不解。
记者上午致电公积金中心热线,但截至发稿仍未接通。
追问2
细心的市民可能会发现,每年公积金中心都邮寄对账单,上面对于公积金月缴额、总额、提取等信息都有明确的记录,那陈先生为何还要自己开证明?
公积金中心之所以无法进行是否提取过的核查,是由于公积金中心还没有完成联网,北京地区的情况可查,但的并没有联通。
据媒体报道,2002年,时任原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就曾明确提出,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联网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缴存、余额管理等,进行统一监控,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运转安全。
2002年2月,原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在该次会议上,原建设部主要负责人提出,将在当年开通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网,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联网监控。这个信息网在各城市管理中心现有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实行联网,使原建设部和各省可以通过信息网,及时掌握和监控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008年,中央政府进行大部制改革,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来统一归结在住宅产业司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三项职能分离,新成立了房地产监管司、住房保障司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后者专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管理和监管工作。
三年之后,作为电子政务信息化工程的一部分,住建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国家发改委得以立项,该系统包含“房地产和个人住房产权信息系统”、“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三个子系统,其中“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由公积金监管司和住建部信息中心统一负责推进。
此前,按照国务院的要求,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实现与住建部联网。与此同时,按照住建部相关负责人的表述,2013年6月底将完成50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但直到现在,仅有部分城市内部进行联网,或技术性联网,真正联网并没有实质性进展。
12种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中心无法核查个人记录?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直机关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政策性住房 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的情况
1.按照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
2.中直机关新建职工住宅
3.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职工腾退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
5.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以北京建设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住房项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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