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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回顾

财政部网站  2012-11-08 11:32

[摘要]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千百年来,这一直是仁人志士的美好期盼和愿景。

三、尽心支持,尽力保障

几年来,在住房宏观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全局的高度,认真研究完善政策,想方设法保障资金需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

(一)积极参与政策制定,科学测算资金需求。

近年来,财政部每年都组织或参与若干次住房宏观政策调查研究,提交十多篇调研报告,努力立足住房政策全局,深度参与设计和完善相关政策。这些调研报告,既有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也有建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既有国内情况的剖析、研判,也有国际经验的借鉴和比较。同时,还积极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度的设计,对于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3月,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财政部对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的分析及建议》的专题报告,温家宝总理做出了重要批示,对解决我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能否做好,任务能否顺利完成,资金保障是关键。财政部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的过程中,区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主体,及时测算了资金总需求及分年度资金需求,还细致测算了政府资金、企业资金、个人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资金需求,有效服务和促进了早谋划、早安排,为科学谋划、科学安排奠定了基础。

(二)不断完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按照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类别、持有时间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支持自住性需求。除前面所列举的营业税政策的调整变化外,在契税等税收政策方面也进行了调整完善。如规定对购买普通住房属于家庭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如果该住房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则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减免有关税收和收费、基金,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本。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降低其成本,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收及收费基金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除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3.实行贷款贴息政策,放大政策效应。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财政部门鼓励各地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和银行资金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运营,建立健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持续建设和运营的资金保障机制,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放大了财政资金效能。

(三)千方百计保障资金需求,大力支持住有所居。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属于各级政府的公共职能,各级财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保障政府履行这项职能所需要的开支。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大力调整支出结构,尽力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资金,着力支持住有所居。

1.中央财政实施专项资金补助,不断提高补助标准。目前,在11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除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无需政府给予补助以外,其他9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均已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针对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分别设立了专项补助资金。同时,逐步提高中央补助标准。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新建廉租住房资金,从2008年中部200元/平方米、西部300元/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中部400元/平方米、西部500元/平方米(其中,四省藏区800元/平方米、西藏1000元/平方米)。中央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从2008年5000元/户,提高到2012年7500元/户。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团场)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上述各类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对于帮助财政困难地区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2.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等情况,财政部门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财政资金筹集力度。除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外,还从住房公积金增值、土地出让、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试点城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渠道增加投入。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多数试点地区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优化、整合农村建设资金。

3.大幅增加投入,倾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据统计,各级财政每年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已从2007年的98.2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342.91亿元,年均增长141.5%;2008年—2011年累计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出为6321.5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规模逐年增加,每年实际下达的资金数额,从2007年的7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713亿元,年均增长120.9%;2008年—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下达专项补助资金3225.29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进一步增加到2330亿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形势严峻、支出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共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45.72亿元,为前四年中央补助资金总和的1.56倍。同时,从资金用途来看,中央财政不仅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本身进行补助,今年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补助金额达到393亿元。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增加,有力地保障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4.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保障对象入住保障性住房后,如何管理、运营好数量庞大的保障性住房,确保保障性住房正常运转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廉租住房,由于租金较低,仅靠租金收入难以满足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为此,财政部明确规定,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实行公共财政预算“兜底”,即廉租住房租金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的不足部分,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按照这一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将保障性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纳入预算安排,确保了住房保障的可持续性。

(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为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和管理等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坚持加大投入与强化管理并重,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资金监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对中央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财政部还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绩效考评工作,在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对工作扎实、绩效良好的地区实施了“以奖代补”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努力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实施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改革。政府购建的保障性住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实施改革,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等开支。

3.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同时,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

(五)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助力房地产市场调控。

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适当提高住房保有成本,是有利于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建设。在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等部门与两市密切配合,在试点办法的制定、完善以及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反复沟通,形成合力,保障了试点的顺利推出和平稳实施,有力地助推了房地产市场调控。

1.对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上海市2011年完成认定的免税住房中,属于本市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新购住房,但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免税住房面积的,占71.6%。这表明居民购买住房渐渐转向以小户型为主,住房消费需求更趋理性。而应税住房中,90%以上适用0.4%的优惠税率,主要集中在非中心城区,起到了鼓励人口向郊区转移的政策导向。在重庆开展改革试点后,高档住房的需求受到了抑制,2011年高档住房成交面积占全部住房成交面积的比重较2010年下降4.1个百分点,高档住房的成交价较试点前下降了7.1%;高档住房的供需结构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大户型比例下降,中小户型增加,100平方米以下住房上市量同比增加了17.8%,多数高档楼盘访客量下降了30%至50%。

2.为建立地方财政收入长期稳定增长的机制创造了条件。试点初期,两市主要对增量住房征税,当年的增量在以后年度就会成为存量,随着新增住房不断增加并转化为存量住房,应税住房的数量和税收收入规模每年将成倍增长。因此,房产税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源。另外,房产税的试点还探索建立了对个人住房征税的征管机制,促进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税务机关征管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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